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红林机械厂诉贵阳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不正当竞争案 侵犯商业秘密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

黔城律师事务所

现任贵阳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天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经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绪晓栋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索赔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好本案主要应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
1.对商业秘密的确认。
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是基于法律上赋予的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并以此实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经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经二终字第12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红林机械厂(简称红林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晓谦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阳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恒辉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林林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6年5月19日生,现任贵阳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虞某,贵州天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德黔;代理审判员:毛争青穆爱萍。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贤强;代理审判员:金华刘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