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利集团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办事处等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案 汇票承兑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初字第2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能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承兑银行未经持票人同意,注销持票人业已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引起的票据纠纷。由于汇票已被注销,持票人是否依然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这不仅是确认该汇票债务人所负票据责任的前提,也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
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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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初字第224号。
2.案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三利集团公司(简称三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发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办事处(简称沧州工商南办)。
负责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办事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单继泽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简称沧州五交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李必雄;代理审判员:杨雪冬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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