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证券公司四平办事处诉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代理发行合同案
案由:
证券发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办事处交易部

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终字第1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券,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对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增加社会财富以及对投资者都是很有益的。但发行债券不能是企业的任意行为,否则,必然造成金融市场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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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四经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终字第176号。
2.案由:证券代理发行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省证券公司四平办事处(简称四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办事处交易部经理。
被告(上诉人):华夏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齐禹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希家;审判员:于忠学初雨田。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光志;代理审判员:郭学哲孙伟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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