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军工物资总公司诉国联物资经济协作总公司委托期货交易合同案 赔偿损失
案由: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6)普经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晓民 单位: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制的证据,而不能提供原始证据时,如何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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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6)普经初字第93号。
2.案由:委托期货交易合同赔偿损失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国防军工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秀芳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联物资经济协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红举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晓民;代理审判员:倪文青梁元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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