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大华实业发展总公司诉宁波纵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案
案由: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众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经终字第5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康树 单位:
期货交易在我国来说,尚属新生事物,故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也比较滞后。现在能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就本案来说,关键点是对由于政策性的强制平仓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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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1996)甬东法经初字第539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经终字第548号。
2.案由: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大华实业发展总公司(简称大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纵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经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党亦恒众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志源;代理审判员:陈春光沙军。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康树;审判员:施阿伟童国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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