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黔阳县双溪镇严家团村一组土地承包侵权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黔阳县双溪镇法律服务所

湖南银峰律师事务所

怀化地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怀中经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春翔 单位:
本案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问题是当前农村的热点问题。本案主要应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案件定性问题。
本案应定为土地承包侵权纠纷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因为本案不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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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黔阳县人民法院(1996)黔庭经初字第32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怀中经终字第21号。
2.案由:土地承包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黔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黔阳县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黔阳县双溪镇严家团村一组。
诉讼代表人:严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麻宗信湖南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男,33岁,汉族,农民,住黔阳县。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1,男,5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2,男,2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3,男,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4,男,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何某,男,6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5,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严某6,男,3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谢某,女,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何某1,男,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何某2,男,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何某3,男,2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何某4,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上诉人):石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向开贵,怀化地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黔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蒋绍红。
二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福生;审判员:黄靖;代理审判员:贺一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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