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五工程处建筑铁路路基承包合同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爱武 单位:
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合同单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国家铁路基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铁路委托路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其设计概算的编制可按协议办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需负责必要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应向分包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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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6)昌铁经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71号。
2.案由:建筑铁路路基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北省武昌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六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伟上海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五工程处(简称五处)。
法定代表人:程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处五段副段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安徽省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华谷;审判员:何爱明徐以云。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时平;审判员:张爱莉丁德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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