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诉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货物变质赔偿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藁城市小常安镇小常安村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7)石铁经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申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冷风库能否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代办运输的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给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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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7)石铁经初字第54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变质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简称冷风库)。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1,藁城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
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简称重庆东站)。
代表人:刘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站货运安全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申;审判员:秦光伟;代理审判员:彭建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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