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7)石铁经初字第5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简称冷风库)。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1,藁城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
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简称重庆东站)。
代表人:刘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站货运安全室主任。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申;审判员:秦光伟;代理审判员:彭建。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冷风库诉称:因承运人在运输中违反了《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逾期运输,途中积压,造成货物腐烂变质,货物损失达96 200元,运杂费等29 4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东站予以赔偿,并支付运费、差旅费、违约金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被告重庆东站辩称:1997年4月25日,托运人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由藁城站发往重庆东站雪梨2 400件,5月14日车到卸货发现腐烂变质2 293件。托运人投保运输险3万元。我站编制货运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联系保险公司与收货人接洽处理,该货保额不足造成赔偿数额减少,应由托运人负责。原告冷风库既不是货物运单上的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不符合本案主体资格,故我站不负赔偿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4月25日,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了第81715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即货物运单),由藁城站承运雪梨一整车,发往重庆东站,收货人第三军医大学。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中言明“运输15天不烂”,还向保险公司不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3万元。交藁城站承运的雪梨共2 400件,重40吨,价值96 200元,付运费6 816.14元。藁城站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易腐货物”,当日将雪梨装入P3100916号栅车承运,货物运到期限9天。5月14日该车雪梨到达重庆车站,5月15日卸车时发现腐烂变质2 293件,完好货物107件,该站即编制了货运记录:“藁城发重庆东整车雪梨,卸检后未施封,二侧车门螺栓拧紧,开门车内有腐臭味,全批纸箱外有不同程度湿迹,开检见内货腐烂变质严重,卸后清点整理,完好货物107件,其余全部腐烂变质,车底有9米长、2.1米宽的湿迹。”并附货运事故查复书:“货物腐烂变质属铁路责任,请中保公司核赔。”随即联系收货人与保险公司接洽处理。收货人将雪梨损失的情况告知冷风库,冷风库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勘报告认为是铁路责任,拒不赔偿。重庆东站以保险公司已接洽处理,冷风库又不是货物运单上的合同单位为由,未予赔偿。故冷风库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铁路局第81715号货物运单、货票甲联,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且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成都铁路局重庆东站第49842号货运记录、第842号货运事故查复书,证明雪梨腐烂的情况,以及责任在铁路企业。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货物运输查勘报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藁城市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证明。
4.有关雪梨价格的证明材料,藁城市供销社果品生产综合服务社出具的该社受委托为冷风库托运雪梨,本车雪梨赔偿诉讼事宜由冷风库全权处理的证明。
(四)判案理由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托运人将债权转让给冷风库,冷风库可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雪梨腐烂变质2 293件的原因,是承运人逾期10天运到造成的,有重庆东站的货运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予以证明;保险有限公司虽对货物运输现场作了查勘报告,但因属铁路责任故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冷风库要求货物的到达站重庆东站赔偿货物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车货物未办保价运输,且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每吨货物实际损失最高赔偿2 000元。对完好的107件雪梨及运费不应赔偿。差旅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赔偿原告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货物损失76 433.33元。
2.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向原告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支付逾期违约金614.40元。
3.驳回原告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4 230元,由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负担。
(六)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冷风库能否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代办运输的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给货主(原委托人),则货主可直接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债权,代运人不再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所以,在代运人已将债权转让冷风库的情况下,作为货主的冷风库参与本案诉讼、主张债权是正确的。
2.雪梨腐烂变质的责任应由谁承担。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对铁路逾期运到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责任条件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逾期违约及赔偿责任。该车雪梨腐烂变质不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是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等免责条件所致,而是逾期十天运到造成雪梨腐烂变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本案托运人虽不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但雪梨腐烂责任明确,将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被告,要求货物到站重庆东站赔偿货物损失等,并无不当。
3.如何确定赔偿数额。《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款与运杂费),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因该车货物未办理保价运输,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每吨货物实际损失最高赔偿2 000元。所以腐烂变质的2 293件雪梨,只能赔偿76 433.33元。按运输合同的约定,因承运的2 400件雪梨均逾期到达,其违约责任应由铁路运输企业重庆东站承担,支付违约金614.40元。法院对完好货物及运杂费等不予赔偿,不支持原告125 600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殷申 秦光伟)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26 - 3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