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一外贸包装公司诉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合同案 货物损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7)石铁经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而提起的诉讼,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抓住如下几个争执焦点,作出了于法有据的判决,从而正确处理了本案。
1.关于老边纸厂与营口站签订的货物运输包装临时协议书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效力。
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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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7)石铁经初字第14号。
2.案由:铁路运输合同货物损坏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石家庄市第一外贸包装公司(下称包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业务二部科长。
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下称石铁分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分局石家庄站货运值班员。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分局石家庄站货运值班员。
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连铁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营口站货运值班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伟;审判员:殷申;代理审判员:彭建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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