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万富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救助合同案 救助报酬
案由: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深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伯强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救助合同和救助行为的性质、救助报酬支付义务的承担以及以获救船舶拍卖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等问题。
1.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形式多样,救助方未经被救助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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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深字第108号。
2.案由:海上救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局法律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局法律室法律顾问。
被告:香港万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巴拿马菊石海运公司(AMMONITEMARINE S.A.,以下简称菊石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代理审判员:徐元平程生祥
6.审结时间: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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