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有限公司诉物华运输(海南)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连环无效运输合同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光钰 单位:
本案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关于物华公司是否应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责任。
物华公司与海南公司是母子公司,但是两个独立法人。两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虽然相同,但从法律上说,不同的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后果由实施者承担。本案运输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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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6)厦海法商初字第08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212号。
2.案由: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伟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物华运输(海南)公司(下称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小林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物华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物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小林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渔轮船舶货运代理公司(下称渔轮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第三人:大连信普实业公司(下称信普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代理审判员:李涛温文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琦周红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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