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农东方有限公司等诉山东临沂华联轮船运输公司等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案 船期延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伍载阳 单位:
本案是一典型而又特殊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之所以典型,就在于该案具有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条件和特征;之所以特殊,就在于该案不仅是一般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且还涉及诉讼主体、船舶不适航、船期延误以及由此所致损失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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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口海事法院(1997)海商初字第05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终字第131号。
2.案由: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中农东方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湘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华联轮船运输公司(下称华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山东日照海洋运输集团公司(下称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加山山东日照市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载阳;审判员:王雪林陈兵。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兰;代理审判员:皮修雁张柏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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