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仲字第3号。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海南桃园酒店。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龙冠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霞;审判员:李红伟;代理审判员:何苏芹。
(二)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海南桃园酒店不服海口仲裁委员会1997年7月17日作出的(1997)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以该裁决没有仲裁协议为由,于同年9月12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申请人桃园酒店认为裁决没有仲裁协议,其理由是:1.桃园酒店与龙冠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自不存在书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2.双方对于因实际租赁关系发生的纠纷的解决亦无仲裁协议。3.1997年1月13日桃园酒店致海口仲裁委员会表示同意仲裁的函不能视为双方的仲裁协议,该函是桃园酒店在误以为龙冠公司是日生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更名,龙冠公司就是日生公司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该函中也明确写明是对与日生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同意仲裁。所以,不能以此认为桃园酒店同意对实际租赁关系纠纷予以仲裁。
(三)判案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场地租赁纠纷若不以书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解决的依据,即龙冠公司不是场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不存在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若龙冠公司已经“更名”成为场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则该合同第九条原约定的仲裁条款因系涉外仲裁条款而无法适用。故而无论龙冠公司是否场地租赁合同的主体,欲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必须达成或重新达成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申请人桃园酒店于1997年1月13日致海口仲裁委员会的同意仲裁函中不仅清楚地表达了仲裁意愿,而且对仲裁机构的选定也是明确的。申请人虽将仲裁事项表述为“……与日生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事”,但其在此时已明知仲裁解决的纠纷是其与龙冠公司间发生的场地租赁纠纷,至于此纠纷是否以场地租赁合同为解决的依据只是仲裁时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申请人称其作出同意仲裁函时存在着以为龙冠公司就是日生公司、双方的纠纷是基于场地租赁合同产生的误解,申请人以此否认仲裁协议存在的理由难以成立。首先,日生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存在其更名为龙冠公司的问题,所以误解不应产生;其次,仲裁协议在本质上与一般民商事契约并无差异,而是民商事契约的一种形态,它适用民商事法律中关于民商法律行为及契约制度的一般规定。故而,即使申请人的所谓误解存在,也只能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是仲裁协议有无的问题。由前所述,申请人桃园酒店的同意仲裁函是对龙冠公司仲裁要约的承诺,双方已经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书,所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并不存在,撤销裁决之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四)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申请人桃园酒店提出的撤销海口仲裁委员会(1997)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的申请。
受理费人民币3 000元,由申请人桃园酒店负担。
(五)解说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这类案件的具体操作方式、审理范围、文书格式等尚未作出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地位问题。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仅是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而不是要求原来仲裁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诉,故而该类案件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列称为相对人较列称为被申请人似更恰当。
2.审理范围问题。由于申请人请求事项是撤销裁决,故人民法院仅对申请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查,一般不应涉及引起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实体问题,对裁决书的理由和裁决结果不得评价。当然,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没有规定撤销程序,这种撤销程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章中作了不甚详细的规定,尤其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撤销理由未作程序规定。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可用“通知”的方式将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告知“相对人”,给其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同时,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严格的开庭审理,《仲裁法》所给予的两个月审理期限在时间上也难以满足开庭需要,故采取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主持下的听证会方式是可取的,能达到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的目的即可。在采取此方式审理的过程中,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原则。
4.举证责任的划分问题。申请人负有举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可撤销情形方面的证据,无证据支持其撤销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驳回申请,“相对人”对此并无举证责任,但其有权利举证证明裁决程序的合法性。
5.文书格式。申请撤销裁决的民事裁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首部;(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4)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主要理由;(5)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6)法律适用与裁决结果;(7)裁定的法律效力;(8)尾部。
6.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基础,所以本案的关键是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最佳的方式应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不应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后再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这样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协议的争议尽早有一个答案,也可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李红伟 张爱珍)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16 - 4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