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肇中经二初字第233号。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肇庆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被申请人:高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志华;审判员:李广培;代理审判员:彭卓腾。
(二)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肇庆港务局称:1997年2月19日,申请人收到“大河”轮提单BXX/XXX/XX1集装箱货物一批,该批货物是从德国进口的“ROSTOCKER”牌啤酒,承运人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收货人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曾多次督促被申请人持正本提单提货,但至1997年10月27日,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来提货。申请人认为:该批啤酒的保质期至1998年1月9日,现只剩40多天,如不及时处理,不但损失仓储保管费,还要花钱清理废物,因此,为避免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提存该批啤酒。
(三)事实和证据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3日,德国贝克公司将一批“ROSTOCKER”牌啤酒交给代理人中远德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由中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从德国汉堡运至中国广东省肇庆市。货物装船后,实际承运人中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号为BXX/XXX/XX1,载明发货人为德国贝克公司,收货人为广东高要外商投资服务公司,装货港为汉堡,交货地点是肇庆集装箱堆场,货物为“ROSTOCKER”牌啤酒共20尺集装箱14个货柜。货物抵港前,实际承运人下属的广州中远货运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申请人订立了集装箱装卸运输协议书,约定了堆存该批货物事宜。2月19日,该批货物由远洋轮“大河”轮经香港中转“粤海508”轮运抵肇庆港,申请人依约定将其存放于集装箱货场。期间,被申请人出具担保函,凭二程正本提单办理了该批货物的海关放行和卫检手续,但经申请人多次催促全程承运人中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两公司均没有持正本提单提货。至起诉时,这批啤酒已在货场堆放了8个月,离保质期只有40多天,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故申请人向我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合同。
2.货物。
3.中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单(复印件)。
4.德国贝克公司的信函。
(四)判案理由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申请人根据提单及与实际承运人订立的协议履行了装卸、保管、仓储和通知领货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实际承运人亦没有依约支付费用。原告申请货物提存,本院予以支持。先予拍卖该批啤酒,所得价款暂由法院保管。
(五)定案结论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申请人肇庆港务局的货物提存申请有效成立。
(六)解说
提存是民法上关于债的消灭的一种制度,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则肯定了这种制度。该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因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处理本件货物提存案,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民法上设置提存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能够有效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搁置和纷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接受债务履行,并非放弃债权,债的关系依然存在,但这对于债务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所以,申请债务提存便成为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就本案而言,审理中须着重解决的问题有:
1.申请提存成立的合法理由,也就是提存应根据什么理由提出。本案是认为在申请人履行完毕堆存、保管到岸货物,并多次催促被申请人领受货物的义务时,被申请人没有说明原因而不予领受,致使货物接近变质,为防止货物价值全损,确认申请人的提存申请有效成立。这是符合前引司法解释所指出的理由的,也是符合法理上关于提存的合法理由的阐述的。
2.受理和处理的具体程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经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以下处理程序:第一,保管人应提交提存申请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申请提存的事实和理由。第二,经审查认为申请具有提存的合法理由的,即立案处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申辩。第三,根据标的物已近保质期的紧急情况,裁定先予执行,交与有关部门公开拍卖。第四,审查提存的事实证据是否真实,认为事实无误的,裁定提存有效成立。第五,令拍卖行将拍卖提存标的物所得价款存入银行,由法院暂为保管,所有权属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第六,提存所需费用由货物所有人负担。第七,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收货人或合同约定支付人,兑现拖欠的堆存、保管费。
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较为少见,究竟如何操作,涉及不少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问题。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理及有关规定,勇于探索,较好地处理了本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唐昭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18 - 4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