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港务局申请货物提存案
法官解说
提存是民法上关于债的消灭的一种制度,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则肯定了这种制度。该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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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肇中经二初字第233号。
2.案由:申请货物提存案。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肇庆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被申请人:高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志华;审判员:李广培;代理审判员:彭卓腾。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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