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化学工程九化建设公司与海口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 代位执行
法官解说
本案实质性问题是能否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的规定,适用该条规定应持慎重态度。该条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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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案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海新法执字第99号。
2.案由:借款纠纷执行案。
3.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化学工程九化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曾用名吴某),总经理。
5.执行依据: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督字第49号支付令。
6.执行时间:199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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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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