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不服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驾驶证决定案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7)桃行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建新 单位:
本案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对原告孟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进行处理,无疑是合法可取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超越法定职权,属违法行政。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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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7)桃行初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暂扣汽车及驾驶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孟某,男,1953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源县。
委托代理人:谈典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立华湖南渔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大队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林;审判员:刘文彪;代理审判员:王少彬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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