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均全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并无大的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本案审查的重点就是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对湖南省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首先,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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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1996)长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天明湖南省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廖某,该局副局长;张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局副局长;王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宗权;审判员:李意鹏罗振芝。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均全;审判员:范建军;代理审判员:段衡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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