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志勤 单位:
在一审中,金马广告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其为上海金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招贴上,出现的到底是人民币图样还是人民币图案;二是即使其行为违法,处罚主体究竟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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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6)南行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88号。
2.案由:不服广告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金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车勇胜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詹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符某,该局检查中队副中队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勤;审判员:杨国妹;代理审判员:宣淳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丁正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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