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广告公司不服上海市长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爱东 单位:
原告对于被告处罚中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原告的设计行为是否应予以处罚。
1.广告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本案的广告主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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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广告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爱建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旭;代理审判员:朱爱东齐敏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亚娟;代理审判员:邱燕丁正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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