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安坡生产队等不服博白县人民政府山岭土地行政确权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博白县律师事务所

博白县法制局

博白县法制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7)博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詹德煜 单位:
1.本案纠纷始发于1996年初,同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权属。争议的中山塘约100亩,除了三四亩是熟地由第三人油甘岭队和丁爪田、社坛岭生产队耕种外,其余是荒草矮岭,由原告四个生产队管理。发生纠纷后,原告方想利用纠纷之机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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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7)博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博白县旺茂镇康宁村马安坡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1939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原告:博白县旺茂镇康宁村高坎田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2,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3,男,1941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原告:博白县旺茂镇康宁村香火堂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4,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5,男,1954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原告:博白县旺茂镇康宁村高墩田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6,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7,男,1975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达全博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万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博白县法制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博白县法制局干部。
第三人:博白县旺茂镇康宁村油甘岭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8,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9,男,1954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10,男,1963年出生,农民,住博白县。
第三人:博白县旺茂镇三清村菊花垌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11,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剑;审判员:詹德煜黄伟萍
审结时间:19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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