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7)闵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国祥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应是原告拒不腾让宅基地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动迁纠纷还是侵权行为,被告到底应按国家何种法律法规处理。
本案第三人马桥镇人民政府因市政建设工程需要,经向区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包括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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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7)闵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吴惠龄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1,该镇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江;审判员:顾洪昌;代理审判员:蔡云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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