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6)南行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志勤 单位:
本案中,第三人提供给被告的有关房产来源的居委会证明中,虽有系争房屋邻户证明人的签名盖章,但被告审核时,未按有关规定做好与证明人的谈话笔录;对第三人提供给被告的另一份加盖单位印章的独生子女证明,被告亦未做进一步调查即采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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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6)南行初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女,67岁,汉族,退休。
原告:应某,男,41岁,汉族,无业。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产权监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应某1,男,68岁,汉族,退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勤;审判员:杨国妹;代理审判员:宣淳意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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