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仙霞别墅业主管理委员会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确权决定案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行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齐敏音 单位:
本案主体新颖,实体内容是在房地产市场热潮中出现的小区业主解聘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新情况。这种现象也是在房地产市场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形势下的特殊产物。
1.本案系上海市第一起由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管委会作为原告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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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行初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房屋确权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仙霞别墅业主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藏广陵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芳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宣某、张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文、范为之,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丽虹;审判员:张旭;代理审判员:齐敏音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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