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等诉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行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学俊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的违章搭建行为引起的相关人要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第三人轻工公司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相邻关系纠纷立案,而不应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其实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固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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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行字第31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XX路7号楼宣某等32名住户。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56年3月25日生,太平洋陶瓷有限公司工作;冯某,男,1958年1月10日生,上海市安淮电机厂工作;张某,女,1935年6月6日生,上海市卢湾区茂名南湾幼儿园退休;宣某,女,1956年12月28日生,上海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季宗耀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艺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泉国上海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轻工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旭;代理审判员:朱爱东孙学俊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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