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五洲广告公司不服宁德市城建监察大队征收商业广告占用费案
案由:
行政征用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0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可宁 单位:
本案事实简单,而双方争议较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是否适格问题。宁德市城建监察大队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则有不同观点。根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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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007号。
2.案由:不服征收商业广告占用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宁德市五洲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宁德市体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根宁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城建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颜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宁德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可宁;审判员:叶丽丹石西细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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