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福建省地质矿产厅矿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地下热水(温泉)的属性及应由何种法律法规调整;被告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争议的焦点和实质则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是否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及如若两者相抵触应如何处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6号。
2.案由:不服矿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游劝荣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
法定代表人:毕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鹏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1,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耿东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枫;审判员:陈钟华翁小明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