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航运公司不服福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扣押财物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中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宇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1.被告对原告实施扣押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行政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1996)安行初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中行终字第28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物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闽侯县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庄碧珍宁德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海强宁德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庭安,福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水;审判员:陈芳郑成锦。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宇;代理审判员:关萍蒋寿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