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食品总公司不服祁阳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中行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崇和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祁阳县畜牧水产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由祁阳县畜牧水产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因为,行政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首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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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1997)祁行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永中行终字第45号。
2.案由:不服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祁阳县食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祁阳县畜牧水产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茂林;审判员:周耀斌陈祖民。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崇和;审判员:张跃坤吴玲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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