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不服上海市专利管理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电视机总厂

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军 单位: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此类案件中常常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通用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比如本案中的国际专利分类表。这种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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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武汉市电视机总厂退休,住上海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专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俞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澳金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审判员:陈亚娟;代理审判员:丁正阳。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敬沪;代理审判员:惠开磊李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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