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隆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案
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明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1.被告镇江商检局核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特征看:(1)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核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行为与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职能有关。(2)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丹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丹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镇江商检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翁文镇江市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谢向阳李俐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