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不服娄底地区邮电局通讯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湘乡市毛田乡烟竹村

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番禺市外贸公司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维修无进网标志、无进网许可证或者无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永盛电讯行没有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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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1996)娄法行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娄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通讯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湘乡市村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尹育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1,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番禺市外贸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仁侦;审判员:周仲佩;代理审判员:李世平。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至光;审判员:姜毅曹青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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