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请求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锻压机床厂

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

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

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梧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美贤 单位:
1.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程序问题是一致的。本案是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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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1997)万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梧行终字第7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梧州市锻压机床厂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敏、谭福林,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韦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耀省;审判员:廖文林岑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丽华;审判员:何美贤吴松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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