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请求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是否违法;1993年12月23日的启封行为是否有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存在违法事实,查封和启封时均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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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汕中法委赔字第1号。
2.案由:请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赔偿义务机关: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郑志淼、林坤池、刘尚树、李树彬、杨敏贤。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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