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诈骗案 犯罪构成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中闸液化气供应站

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终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丽萍 单位:
1.关于本案一审认定的侵占罪是否成立。
1997年云南各地发生了很多起液化气供应站“倒闭”、老板携财潜逃的事件,其中昆明市中闸液化气站事件是影响较大的一起。这些液化气站均是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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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6)官刑初字第79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终字第88号。
2.案由:刘某被控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代理检察员何军。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男,47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系昆明市中闸液化气供应站站长。1996年2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谭文彦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志得,成都西城(原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玲;审判员:张丽娟;代理审判员:刘俊。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雪都;审判员:兰昆;代理审判员:冯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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