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强奸案 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方圆律师事务所

海南师范学院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1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本案属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的强奸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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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167号。
2.案由:王某等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松、代理检察员李洪。
被告人:王某,男,16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7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被告人王某的父亲。
被告人:周某,男,1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7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周某1,系被告人周某的父亲。
辩护人:陈启月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7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冯某,海南师范学院副教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黄守进林承卫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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