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侵占、贪污、伪证案 共同犯罪
案由: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泉县交通局公路工程大队

都匀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都匀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福泉县交通局技术股

黔南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全 单位:
本案的关键在于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中,对有身份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但是也有部分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这种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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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黔南刑经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119号。
2.案由:罗某等侵占、贪污、伪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鑫。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42岁,1955年4月8日生,汉族,福泉县人,原系福泉县交通局公路工程大队队长(聘用)。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董智先都匀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董智先都匀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常伦,跨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男,46岁,1951年生,汉族,麻江县人,原系福泉县交通局技术股副股长。1994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赵荣汴黔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44岁,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福泉县人,无业。1995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建丰;代理审判员:戴渊强陈界梅。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裕;审判员:王天佑;代理审判员:李江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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