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某等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湛中法刑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春鸿 单位:
对该案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理由是:(1)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1在跳车时向行为人提出警告,而行为人知道而不停车,在主观方面没有(间接)杀人的故意。(2)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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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1997)吴法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湛中法刑终字第67号。
2.案由:容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惠芳。
被告人(上诉人):容某,男,32岁,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个体司机。199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韦明湛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1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在校学生。199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罗卫理湛江市霞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二审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男,58岁,广东省吴川市人,农民,系本案死者陈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杨某,女,52岁,广东省吴川市人,农民,系本案死者陈某1之母。
一审诉讼代理人:周汉基广东省湛江市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海;审判员:李爵张开明。
二审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庆;审判员:王朝评;代理审判员:林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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