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间谍案
案由:
间谍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胜忠 单位:
本案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谍罪的定性不存在异议,法院以间谍罪定性是完全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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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113号。
2.案由:王某间谍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8岁,汉族,福建人,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1997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国祥渠时康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进;审判员:贺凌云;代理审判员:汪波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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