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盗窃枪支、弹药、抢劫、故意杀人案
案由: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欣欣 单位:
盗窃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抢劫案,均是最严重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马某盗窃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抢劫案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自治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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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刑初字第28号。
二审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终字第64号。
2.案由:马某盗窃枪支、弹药、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常某,男,58岁,汉族,宁夏中卫县人,系被害人常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赵某,女,35岁,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汤某之妻。
被告人:马某,男,24岁,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灵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3月因减刑被提前释放。1997年5月23日因抢劫、杀人嫌疑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伏荣吴忠市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彦生;审判员:张自力郝明。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钮钢;审判员:史欣欣韩素宁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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