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学苑律师事务所

许昌烟城律师事务所

菏泽万国律师事务所

开封金托律师事务所

系肇事车江阳牌大货车

系肇事车标致轿车

系肇事车东江阳大货车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郑法刑终字第2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逊仙 单位:
本案郑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七死一伤特大交通事故,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定罪量刑,一、二审法院都做出了正确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
1.本案的民事被告人的确定。第一,交通肇事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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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1997)荥刑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郑法刑终字第263号。
2.案由:郑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权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34岁,汉族,系死者胡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胡某1,男,系死者胡某表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男,又名张某1,49岁,汉族,农民,系死者张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立民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女,29岁,汉族,农民,系死者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61岁,汉族,农民,系王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朱某,男,3岁,汉族,系死者朱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丁某,女,30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信业,男,河南省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4,女,59岁,汉族,系死者朱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波,男,许昌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60岁,汉族,系死者李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3,系李某1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40岁,系死者曾某之妻,死者曾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曾某2,系死者曾某之侄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李进义。
委托代理人:张思杰菏泽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31岁,汉族,农民。1997年3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毛学谦开封金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1,男,31岁,汉族,系肇事车江阳牌大货车承租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男,36岁,汉族,系肇事车标致轿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申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开封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系肇事车东江阳大货车车主。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该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郑州市第三运输公司,系标致车挂靠单位。
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杰;陪审员:王炳顺许凤兰。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翔;审判员:李济红杨建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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