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遵义地区经贸律师事务所

贵州茅台酒厂劳动服务公司

遵义名城律师事务所

贵州茅台酒厂车队

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

遵义地区司法局

仁怀市建设银行

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全 单位:
本案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即对张某利用其受茅台酒厂派遣运送708件五星牌茅台酒(价值106.2万元)到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酒类贸易公司之机,组织制造708件假茅台酒,以假换真行为的定性。对于这一行为的定性,有如下几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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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一经初字第74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67号。
2.案由:兰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遵义分院,检察员张猛。
被告人(上诉人):兰某,男,40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1996年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柳凤林遵义地区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30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工人,原系贵州茅台酒厂劳动服务公司驾驶员。1995年10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熊定扬遵义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工人,原系贵州茅台酒厂车队驾驶员。199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晓黎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匡某,男,42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1995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尚荣华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45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1995年10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洪远遵义市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男,35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199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琛,遵义地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1,男,31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仁怀市建设银行职工。1995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某,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波;审判员:曲美华;代理审判员:陈新辉。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裕;审判员:赵福全;代理审判员:李江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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