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某走私案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刑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斌 单位:
1994年上半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用作回收利用的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规定并实施。1994年11月,国家环保局为了适应欧共体的上述管理规定,加强我国废物进出口的环境管理,下发环控[1994]581号《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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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刑初字第227号。
二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威某走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朱云斌、代理检察员庄文浩。
被告人(上诉人):威某(W某),又名陈某,男,57岁,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原系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因走私(固体废物)于1996年6月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峰袁季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智慧陈宣富浙江省杭州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维嘉;代理审判员:陈捷徐翠萍。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松麟;代理审判员:徐立明蔡立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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