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商业受贿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霄县陵城城市信用社

福建省漳州佳诚律师事务所

云霄县陵城城市信用社

福建省漳州佳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7)云刑初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秋龙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定性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方某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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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7)云刑初字第157号。
2.案由:杨某等商业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少跃。
被告人:杨某,外号玻璃章,男,47岁,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原系云霄县陵城城市信用社副主任。1996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伟鹏福建省漳州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45岁,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原系云霄县陵城城市信用社主任。1996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文德福建省漳州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秋龙;人民陪审员:黄勇顺汤乔凤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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