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金融票据诈骗案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殷店村

驻马店东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驻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芳 单位:
本案系利用金融票据诈骗的案件,又是涉及到如何审查证据,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认定和附加刑能否免除的典型案例。
1.关于如何审查证据,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
本案中涉及到胡某到银行是去取款还是去咨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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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1997)驻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驻刑终字第28号。
2.案由:胡某金融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志刚。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23岁,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农民,住驻马店市。199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尼永贵驻马店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朝阳;代理审判员:田金花王永胜。
二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远国明;审判员:王芳;代理审判员:阮景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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