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集资诈骗案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刑复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全国瞩目的特大集资诈骗案。韩某和吴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顾有关部门的制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宣传、高额利息及给高额代办费为手段,以其私营企业名义公开向社会集资,骗取集资款供其任意支配和挥霍。如果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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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延中刑初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终字第73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刑复字第13号。
2.案由:韩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凤南、李明洙,代理检察员许日权。
被告人(上诉人):韩某,女,41岁,吉林省珲春市人,系吉林省宇全工贸总公司(私营企业)总经理。199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许炳国金香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42岁,朝鲜族,吉林省龙井市人,系吉林省宇全工贸总公司(私营企业)董事长。199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尹永松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一、二审辩护人:金正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女,39岁,朝鲜族,吉林省图门市人,系吉林省宇全工贸总公司(私营企业)副总经理。199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玄仙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镒珠;审判员:黄镇;代理审判员:金旭柳南洙金恩洙。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巧玲;代理审判员:冯德斌刘建伟。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伟夫;代理审判员:宣东杜文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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