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旭春 单位: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对郑某定罪是正确的,所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本案中值得提出的是,合议庭没有采纳郑某及其辩护律师关于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意见,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对郑某的这一行为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合议庭对行为人郑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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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丽刑初字第1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354号。
2.案由:郑某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检察员刘清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66岁,汉族,系被害人徐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冉光富云南省华坪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29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师。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盛芳四川省攀枝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方万萍云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晋锐;审判员:李崇白;代理审判员:和云忠。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晋;代理审判员:杨宇纲赵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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