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绑架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钦刑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甘政宏 单位:
1.两级法院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定性是准确的,正确把握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至于量刑方面,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认为判处行为人法定最低刑以上的刑罚仍显过重。因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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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1997)钦北刑初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钦刑终字第23号。
2.案由:沈某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永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归某,女,25岁,壮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
一审法定代理人:归某1,原告人归某之父。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斌钦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28岁,壮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1996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韦猛忠钦州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兆亮;人民陪审员:邓三桂利子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增志;审判员:胡福海;代理审判员:甘政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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