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侵占、商业受贿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刑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致岸 单位: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有两个。
1.行为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经查实,齐某为工人身份,虽1994年被聘任为油建公司六处主任,但并未转干,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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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1996)桐刑初字第160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刑终字第26号。
2.案由:齐某侵占、商业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明成、王保桐,代理检察员任德营。
被告人:齐某,男,43岁,回族,住河南省。1995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淮松谵明学桐柏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林璞;审判员:詹九洲;代理审判员:梁勋超。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富友;审判员:黄振先符莲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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