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侵占、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梧法刑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宝贤 单位:
本案原一审判案结论与再审判案结论截然不同,反映了在审判工作中,对各种证据科学地、准确地、辩证地分析十分重要,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本案再审查明吴某是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市分行聘用的储蓄临时工,不具备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资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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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市刑初字第16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梧法刑再字第2号。
2.案由:吴某等侵占、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钊。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20岁,广西梧州市人,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市分行大塘储蓄所储蓄员。1996年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再审辩护人:黎爱玲甘瑞石广西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男,汉族,24岁,广东省台山市人,个体从业人员。1996年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再审辩护人:钱国雄梁敦思广西梧州市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宜建;审判员:梁雅彬;代理审判员:李立锦。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宝贤;审判员:麦克;代理审判员:祝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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