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1997)外刑初字第8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坚。
被告人:张某,男,34岁,汉族,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无职业。1996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荣俊,哈尔滨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立群;人民陪审员:李军、徐淑珍。
(二)诉辩主张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张某于1996年8月8日8时许伙同刘某、李某(均在逃),由张某提起犯意,刘某、李某策划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丁香大厦1009房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谭某的雷达手表1块、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汉字传呼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2.1万元)。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某捕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玩扑克赌博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都认为所犯为赌博罪而非诈骗罪,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以找对象为名结识了被害人,并与刘某、李某(均在逃)预谋后,于1996年8月8日上午,将被害人谭某找到哈尔滨道外区丁香大厦1009房间。张、李当谭的面讲有个叫刘某的老头很有钱,找他来赢点。后二人将刘某找来,李某与刘某用扑克牌推牌九,李赢刘200元。刘声称,如果玩就玩大点,并打开自己皮包露出10多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上面一张是人民币,下面是纸)。李某声称钱不够,张某把自己的假金手链押上。二人劝谭某把其雷达表等物品押上,并答应李赢钱后分给谭一股,谭同意,把自己的雷达表、金手链、传呼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057.06元)全部押给李某。李继续与刘某赌,谭某洗牌。后李将人民币及全部物品输给刘某。李某让谭某与其借钱回来继续赌,外出后将谭甩掉,赃物传呼机及其余赃物销赃得款11400元为刘某占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1996年8月8日,我传谭某(被害人)到道外丁香大厦1009房间,与刘某、李某玩扑克赌博,被害人谭某把自己手表、金首饰等钱物押上,结果输了。李某与谭某出去取钱,外出后李某将谭甩掉。
2.被害人陈述:1996年8月8日我来到丁香大厦1009房间,张某说想骗一个老头钱,用赌骗,并说赢了可能分给我一点。他们玩,我坐着看,张某让我把雷达表等物押上,说肯定能赢,我把手表等物押上,结果输了。另一个人(李某)领我出去借钱,结果他们都跑了,我报了案。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证实:张某曾到我的店卖了64克金首饰,我给他6400元;证人蔡某证实:李某1卖我1块雷达表,我花了5500元。
4.扣宋某金首饰清单。
5.扣李某1雷达手表清单。
6.赃物价值估定结论书。
7.物证:张某拿的12捆白纸(假钱)、匕首、黑折叠手提包、女手提包。
8.扣张某电汇5000元清单。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罪名不当,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已返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对张某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六)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或是赌博罪。法院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对行为人判处赌博罪是正确的。
首先,从表面上看,张某等人确实实施了诱骗,将谭某领到丁香大厦,但谭某此时仍有完全的自由权,就是说她可以选择玩牌或不玩,被告等人并没有采取逼迫的手段和行为,当谭看李赢了钱,此时她内心想自己也赌一下未必能输,继而在别人的诱劝下,贪图小利的欲念驱使她一步一步走进被告人设置的圈套,从戒备到逐渐参与,帮助洗牌,最后到完全投入,把自己的手表、金首饰等物完全押上,梦想能赢,结果中了圈套,全部输光。如果这时她能完全清醒过来,及时报案,可能还能挽回损失,可是她听从别人的话与李出去借钱,想把输掉的物品再捞回来,这时她的心理已经完成了从被骗到完全自觉自愿参与进来的过程。我国刑法任务之一就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不可侵犯。就本案来讲,如果按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定罪,会造成一种打击不力的现象。因为如果此案定诈骗罪,势必涉及到被害人财产返还问题,而这不利于打击赌博犯罪,给社会上造成一种错觉,即如在诱骗下参与赌博,反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第8号文的规定,对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从本案看,定赌博罪是正确的,且有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赌博犯罪现象有逐渐上升趋势,而赌博恶习,妨害生产,腐蚀人们心灵,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坏思想,而且容易引起社会秩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如有的人因赌博而倾家荡产甚至出现家破人亡的悲剧,也有的因赌博而走上凶杀、盗窃、诈骗、抢劫、图财害命的犯罪道路。赌博历来是一个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必须对赌博犯罪活动依法严惩。
(许湘辉 赵立群)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93 - 295 页